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 | |
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08年11月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加强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体中心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管理条例,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等级设国家级(国家级中又分国家A、B、C三等)、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三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管理下,成立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教练员(教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任免。 每五年根据其在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所做的成绩进行换届。 第五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委员资格:教练员(教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和职业组既参加国内外比赛又长期坚持教学训练的成员。所有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成员必须热爱体育舞蹈教育事业,愿意进行体育舞蹈多方面科研,能认真完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所指派的任务。 第六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在执行《管理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发展规划(二)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多年训练的计划纲要
(四) 负责制定和修改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五)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技术等级的金星二级进行定期的修改和编排(七) 负责举办全国优秀教练员(教师)的交流会(可利用全国大规模比赛期间进行或按行政区域进行分片交流,然后汇总)
(八)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的教练员(教师)发展计划 (二) 负责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体育舞蹈联合会(未成立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地区可委托相关部门代行职能,下同)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 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申请授予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体育舞蹈活动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业务培训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选派。一、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从一级以上教练员(教师)中选派。
第十一条 国家级 (A、B、C、等)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和外语。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
第十二条 国家级A、B、 C 等的教练员(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的业务提高培训以及考核,根据最新的考试成绩重新确定等级。未参加提高培训者,则视其情况予以降为一级处理。教练员(教师)的级别称号也将带入国家级裁判等级申报与批准中,即报批相应等级裁判必须先具备相应等级的教练员(教师)证书。 第十三条 技术培训内容:参见《全国体育舞蹈等级培训大纲》。三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铜牌、银牌级动作;二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银、金牌动作;一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牌、金星一级动作;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星一级和金星二级动作。业务QQ:
21904483 (点击交谈)
290578922 (点击交谈)
电子邮箱:
290578922@qq.com
21904483@qq.com
联系手机:15855102118